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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时间: 2025-04-11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开发区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体系为主线,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为路径,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策规定,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三资”所有权,从事经营管理与服务活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

(二)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实行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问题的排查,全面梳理,认真整改,解决问题,建章立制,完善制度,筑牢农村集体资产运营“防火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要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处置等,应当采取招标、竞价、拍卖以及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四)坚持成员受益。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一)实行账户分设。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管工作,准确划分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实行独立核算、加强信息监管。完成赋码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办理公章刻章,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货币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性质、用途和来源分别划归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加强收入管理。对于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要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严格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营性收入,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发生非经营性收入,应出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村民组获得土地补偿费等组集体资金也应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

(三)严格开支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一支笔”,理事长是财务审批第一责任人。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交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由监事长签字盖章,报理事长审批,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严格控制经营费用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经费,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活动情况,实行限额管理,据实报销。重大开支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严禁将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

(四)规范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支公示制度,规范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收入和支出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畅通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作出处置并反馈。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有关收支公开情况资料按季度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五)实行预算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要定期监督检查村级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清查核实各类集体资产,摸清资产现状、价值及利用情况等,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投资创办或者与社会资本联合创办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村集体投资部分一并纳入集体资产清查范围。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等,及时将清查结果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年度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防止和纠正清查走过场、填报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现象发生。

(二)建立资产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资产类别和使用状态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等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权属、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发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要定期检查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规范资产经营。综合采取自营或承包、租赁、对外投资、出让、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集体资产,促进保值增值。自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以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或股份合作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通过出租、发包、对外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资产的,均要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合同期限首次不超过6年,到期后可根据履约情况续签,但总期限(含首次期限和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重点加强集体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对于集体经营性房产数量较大的地区可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预警提醒等功能模块,丰富平台功能。

(四)严格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等进行评估。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管理,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规范所属单位管理。坚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正确处理好村(居)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村级实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得以村(居)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相关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派驻理事、监事或会计人员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独资、控股企业、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力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六)完善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等顺序进行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应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组织实施。

五、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一)做好资源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规范资源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发包、租赁的,其发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竞价、拍卖以及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发包或租赁方案要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发包或租赁方案、公告、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用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吃喝招待等非生产性开支。其分配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专项审计。

六、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

(一)实行委托代理。坚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严肃农村财经纪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经济体量大、核算业务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但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财务事项应当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二)完善平台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结合新会计制度科目设置,做好平台监测指标的调整,完善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预警提醒等功能模块,丰富平台功能。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要求,做好本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数据上传工作,实现与全国平台对接。排查纠正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只登记集体资金,不登记集体资产资源问题。

(三)规范产权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资源、建筑物、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必须公开交易。利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现有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逐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的,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的腐败行为,实现集体资产资源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合同管理。强化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排查整治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集体经济合同,不经民主程序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超长期、超低价合同等行为,做好合同的修订、解除等工作。整治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内容、不按期支付合同价款等行为。各地要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服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便于合同履行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济合同签订应参照使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五)防控债务风险。按照“严控新债、化解老债”的原则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解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债务的监督,不得将借债资金投资高风险项目,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严守举债底线,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福利和分红、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垫付各种税费等。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金融机构借贷后通过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借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各级政府安排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得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六)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项目管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立项、预决算、公开招标、审计及验收等各项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所有项目须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方案、施工合同或协议须报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拆分或肢解发包;附属工程、装修工程必须一并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结算时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

(七)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建设,明确机构职能和议事程序,完善组织章程,推动内设机构常态化运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不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信息年检,重点核实法定代表人、集体资产总额、集体土地总面积等信息,及时登记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制定成员管理制度,明确成员身份取得、变动、丧失的情形、条件等。建立成员增减变动民主决策和登记备案机制,定期更新成员身份信息,防止成员身份“两头空”或“两头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营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七、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基层稳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同纪委监委、组织、社会工作部、财政、民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社会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集中梳理,排查管理漏洞,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具体的、可操性强的“三资”管理办法,报市级备案。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资产管理制度,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债权债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规范控股企业管理制度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与审计标准化文本。建立定期上报与备案机制等,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落实落细。

(三)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五年轮审一遍”的工作要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研究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对象等,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工作。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日常运行、资产运管、财务管理等内容作为审计重点,健全审计流程、建立问题清单,加强问题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对第三方审计质量监管力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农经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农经管理机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配备与集体资产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优化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完善激励机制,稳步提高村级财务人员薪酬待遇。稳定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人员数量。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财政局

中共合肥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2月12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