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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急在确权颁证根在法律赋权

【信息时间: 2015-08-12  阅读次数:

前不久在湖北武汉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新农村投资发展与金融创新论坛暨‘三农’项目签约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过程中,农村、农民、农业对资金需求和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如何满足这方面需求,事关长远。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较好满足了农业对金融的需求。但从实际情况看, 这些“农”字头的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获得“三农”点赞。比如,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有效联结农村金融的供需,有效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本届论坛的主要话题。

本届论坛由中发世纪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农银行筹备组主办,中发世纪(湖北)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农易在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发世纪襄阳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发世纪十堰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承办。

 

确权颁证是当务之急

 

鉴于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农业贷款高成本与高风险并存。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若想在此领域发展,都必须拥有规避风险的本领。因此,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亟须建立抵押担保等规避风险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汇达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安启雷在论坛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处置了很多市场风险。

面对风险,农村有没有担保机制?实际上,现有政策文件早已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曾做出明确规定——农民 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之前党和国家的相关文件也提出,商标专用权、专利发明权、大型农用设备和农业设施都可抵押担保。

“一边是有机 构、有资金、也有能力提供金融服务,另一边是拥有抵押、担保的权利。但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把两边对接起来。要落实抵押担保权能,让农民拥有的抵押担保权变成抵押物。”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在论坛上表示,解决两者对接问题,需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首先需要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

“实行承包制以来,土地财产权利经历过两次变革,实际上分为三个基本权利。”宋洪远说,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中,经营 权是关键。以往,农户承包土地并经营,承包经营权合一。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规模扩大,有的农户承包土地,但并不经营土地,而是流转出去。这就出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那么,如果要落实承包权,特别是允许以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时,就需要以确权颁证作为前提。“三权两证”即有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只能解决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一时的情况,却无法解决承包、经营分离的新情况。

“所以,首先要确权,确权之后还需颁证,要实现‘三权三证’。”宋洪远认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确权颁证,做到“有证可押”,是当前的首要工作。

 

法律赋权是大势所趋

 

“三权三证”虽是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实现起来仍有困难。

“ ‘物有所值’便是一个问题。以证抵押,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的形成机制,以及相关资产评估机制,否则银行无法提供贷款。”宋洪远对后继环节做出 分析,如果还款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建立抵押物的资产处置机制。同时,处置抵押资产也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抵押二级市场。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原副局长李德表示认同,“没有一个产权市场,经营承包权、所有权、经营权如何评估?银行如何退出?农户又如何退出……这些问题都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

宋洪远认为,这就需要通过改革进行创新,使相关制度建设能操作、可落实。此外,还需解决政策和法规的衔接问题。

“抵押物是国家政策现行规定所允许的,但很多现行法律却不允许。比如,《承包法》是不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宋洪远表示,这就需要推进立法特别是修法,包括 《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来解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以实现从政策文件赋权到法律法规赋权。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解决农村金融的供给和需求问题。

    李德表示,我国是一个有近6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要紧盯农村改革发展和 农村现代化。今后,要加强流转市场建设以有效规避和处置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中央关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精神,加大金融对农村的支持力度。比如,要对各类金融企业特别职能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也要探索在一些地区设立“农村抵押融资风险基地”,并不断加以完善。(来源: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