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近年来,我国粮食实现“十一连增”,农民增收实现“十一连快”,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但是,当前我国“三农领域”仍有一系列新的课题亟须破解。
农业发展离不开水利与林业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三者密不可分。具体而言,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林业是实现环境发展与社会发展统一的关键纽带,对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服务农牧、水利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水利和林业的发展,推进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深化林业改革等。从全局看,农林水关乎到粮食、农民、土地、城镇化、环境。往长远看,中国农业必须转变发展方式,用新思路破解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
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目前仍是突出“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仍然在农村。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本季度起,“三农”版正式与读者见面。在这里,我们为您解读中央大政方针,带您分享田间地头的一线信息,科学反映“三农”动向和走势。
新版面的成长离不开读者的关心与支持。我们愿与您携手前行,在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上行稳致远。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曲一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大多处于经营权和承包权“合二为一”的状态。为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的最大亮点之一,便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一直以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尤其是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因此,亟须建立一个规范而又健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保护农民切身财产权益,促进合理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这是第一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
规范市场交易
“过去,可理解为到农村买地,现在则相当于租了经营权。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收回土地。”在谈及如何看待《意见》中的重要变化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我国一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农民提出土地经营权转让申请后,县里的农村产权交易所便通过挂牌出让、竞价拍卖、签订合同、规模流转,进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把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之所以说是很大变革,是因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郑宇洁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对土地、山林的承包权,能够流转的是经营权,这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也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普遍存在。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已达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是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的3.5倍。
然而,良性、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却没有完全形成,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设立、管理、运行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规范。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也普遍表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确实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
“企业的外来资本到农村,主体是经营权。现在保证‘两个权’不变,实际上是希望把土地留在农民手中,从而有效保障粮食安全。”郑风田说,过去私下交易较多,各种用地企业和地方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后,便将土地进行买卖,不公开不透明,小农利益得不到保护,“所以,《意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可交易的产权种类,遵守什么样的规则都规定得明明白白,产权交易便可有序发展。”
郑宇洁说,“过去,不少合同上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50年、70年,甚至含糊写为‘长期’,这与当前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在之前的流转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承包期限出现问题;流转后改为非农用途的现象十分普遍;合同约定不详细、侵害农民权利等问题也一直存在。”
对此,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研究员丁声俊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相关工作要防止片面化,防止房地产商投机取巧,通过非法行为把土地流转走。“因为土地交易市场是新事物,要加强监管,否则有可能出现偏差。”
“两只手”都要用好
一个规范的市场,是交易得以有序进行的关键平台。因此,怎样搭,如何管理,怎么完善都是绕不开的话题。
采访中,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无论怎样推进产权流转,始终都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实现“三权分置”,并将经营权分离出来。
为什么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原则?在丁声俊看来,土地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曾有人提出将土地私有化,但从国外经验教训看,有些实施土地私有的国家,弊端很多,不久便出现了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悬殊,大批农民失去土地。”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形式,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对此,郑宇洁表示,个人仅拥有土地家庭承包权,确定土地家庭承包方式有利于保护个人(家庭)的土地权益。“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盘活土地资源,同时保持土地承包人的本质不变。”
随着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更多第三方提供的抵押融资、担保以及资产评估等服务需求也会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云华认为,“针对农村产权流转提供此类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还很少,政策监管也存在空白。但随着产权交易规范性的提升和覆盖面加强,配套服务领域也将逐步健全”。
“产权引发交易,各种为此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会渐渐增多。”郑风田坦言,过去没有规范的市场定价,价格是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后确定。现在,土地究竟值多少钱,有专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银行可根据参考价进行贷款。
此前,由于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价格评估,导致银行对土地的贷款评估较低。对此,郑风田表示,“交易市场建立起来,各种中介机构产生,对农民、银行和担保的公司而言就意味着有据可依了。”。
丁声俊认为,市场对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市场失灵,将带来很大影响。政府的作用是防止和保护市场不失灵,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同样,土地交易市场也必须加强监管,保证农村土地交易健康发展。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农民的一些权利也因此丧失。对此,郑风田表示,“实际上,整个农村的产权都可以进行改革。比如,我国南方一些企业运用股份,农民对股份进行转让。这样,农民的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
然而,如何加强监管,怎样界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流转期限,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界定等,都是《意见》在执行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此外,郑宇洁还表示,如何保护农户权益又兼顾经营人权益;土地流转经营权到期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和划分等,都需要在实践中克服障碍,积累经验。(来源: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