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一 |
项目名称 |
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园经营权流转 |
二 |
项目编号 |
2015NNTJ0355 |
三 |
委托方 |
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民委员会 |
四 |
标的基本情况 |
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园经营权流转(林权证号:庐林证字(2008)第2008015260号、庐林证字(2008)第2008015261号),林权证面积为200亩,实际面积为250亩左右,其中老茶园120亩、毛竹园60亩、杉树10亩、其它60亩(其中含厂房庙宇等建筑,厂房由承租方使用,庙宇等需保持原状),出租底价为6万元每年,租期为30年,竞价保证金为2万元。 |
五 |
标的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
六 |
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
七 |
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1、承租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的管理,要维护该地现有的设施的完好及使用,如需改变现状,需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租方可以对现有茶园进行改造,提高茶叶产量。 3、承租方在承租期前2年内需将非茶园部分林地新辟为茶园和对现有茶园进行改造,新辟和改造茶园不少于100亩,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合同期满后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5、承租方在经营期内管护好原有古树和古建筑,防盗,不得损坏; 6、履约保证金为2万元. |
八 |
价款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
租金支付方式分六个阶段,即合同签订时一次支付前5年租金,第6年元月份一次性支付第二个5年租金,以后如此类推。前5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二个5年租金为在前5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7%,第三个5年租金为在第二个5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7%,以后如此类推。受让方向出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为2万元 |
九 |
中标人 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
十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15年06月26日 8:00始至2015年07月16日 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5年06月26日 8:00起至 2015年07月17日 9: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十一 |
竞价阶梯 |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
十二 |
项目报名登记、咨询 |
报名时间:公告期内。 |
报名登记详见《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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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鲍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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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51-87388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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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551-87388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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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4楼409室 |
二、特别说明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金额。 (三)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土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出租合同》。 三、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我中心指定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网站(http://www.hfztb.cn/hfjingjia/)为本次网络竞价平台,依照《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组织竞价。 1、竞价保证金的支付及处置 (1)意向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账号:3400 1777 3090 5250 2004 ),并至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三楼302财务室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 (2)企事业法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3)合同生效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出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报名登记 已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方须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至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联系人、联系地址信息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二条规定: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参与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由项目负责人将竞买人信息录入系统,竞买人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网站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竞买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 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标的竞价是依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标的受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根据本项目公告,合格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网站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3、凡进入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本《竞价须知》及《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4、本次竞价标的:详情见本项目公告。 5、“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方须仔细阅读《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 (2)了解标的。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方须在截止日前将竞价保证金支付到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我中心审核通过者取得竞价资格。因逾期或未交竞价保证金、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及未通过审核而导致意向方不能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系统登录。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竞买人应当立即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我中心电子竞价网站修改初始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导致账号被他人使用,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5)参与竞价。竞买人在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入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定报名的项目,点击参与竞价。 本次标的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一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6)成交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结束后您可以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公示,如无人提出异议,将出具《中标通知书》,承租方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经营权出租及苗木出租合同》,否则,我中心有权扣除承租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标的将另行处理。 6、意向方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标的以现状交接,清场、移交工作由出让方负责。承租方使用标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要求。 8、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应及时修改账号初始密码并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 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园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2015NNTJ0355)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方报名登记、竞价、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园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2015NNTJ0355)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领取中标通知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园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2015NNTJ0355)所提交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竞买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园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3、我方已知晓标的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并自行处理相关事宜,与贵中心无关。 4、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意向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6: 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场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场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权、部分建筑物出租范围及苗木转让面积 1、龙桥镇安定村花山庵茶场经营权流转(林权证号:庐林证字(2008)第2008015260号、庐林证字(2008)第2008015261号),林权证面积为200亩,实际面积为250亩左右,其中老茶园120亩、毛竹60亩、杉树10亩、其它60亩(荒山及松杂林); 2、流转范围内含茶场厂房、庙宇等建筑,厂房由承租方使用,庙宇需保持原状; 3、流转范围内除茶园外,其他竹木自行处理(两棵古树除外),租期为30年。 上述1、2、3项整体受让。 第二条 经营权、部分建筑物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共30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250亩左右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价款和租金价款的支付 1、租金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具体分项详见本项目公告项目概况第四项“标的基本情况”。 租金支付方式分六个阶段,即合同签订时一次支付前5年租金,第6年元月份一次性支付第二个5年租金,以后如此类推。前5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二个5年租金为在前5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7%(成交价×5年×1.07),第三个5年租金为在第二个5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7%(成交价×5年×1.07×1.07),以后如此类推(成交价×5年×1.07n)。 2、受让方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前5年租金价款。 3、租金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租金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万元(大写:贰万元),与受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茶场经营权、苗木所有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7日内将茶场经营权、苗木所有权及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具体设施、设备、物品以实际交接清单为准)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内如有设备确因老化而无法使用,乙方应及时移交给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按价赔偿损失。 2、经营期内特别要求:乙方在租赁期前2年内需将非茶园部分林地新开辟为茶园和对现有茶园进行改造,新开辟和改造茶园面积不少于100亩,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新辟茶园采伐的竹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伐许可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茶场内的两棵古树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采伐,还要尽到看管义务,防盗。租赁期内古树失窃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茶场经营权及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茶场及建筑物的完好状态,乙方对建筑物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所有茶树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所有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环保费、环境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工商管理费、所有证照的年检<审>费、房屋、设施设备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转租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茶场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进行转租。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茶场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茶场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茶场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毁损、灭失的;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必须收回土地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该茶园和固定设施的赔偿、由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由甲方投资的归甲方所有。经营权租金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茶场及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经乙方催告后 20 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茶场经营权及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受让价款达 20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茶场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流转范围内庙宇等建筑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茶园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进行转租、转让的。; 5、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转让合同,乙方在该茶场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受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该林地及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茶场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受让价款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实际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受让价款1%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5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全部租金并承担剩余租期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在地苗木和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也应评估回购;若乙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新增固定资产、在地苗木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租期的租金不予退还。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3款约定期限内返还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实际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的管理,要维护该地现有的设施的完好及使用,如需改变现状,需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3、承租方在承租期前2年内需将非茶园部分林地新开辟为茶园和对现有茶园进行改造,新开辟茶园和改造茶园面积不少于100亩,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合同期满后所有不动产及茶树归甲方所有; 5、承租方在经营期内管护好原有古树和古建筑,防盗,不得损坏。 6、经营权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如违法经营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经营权租赁期内,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该茶园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装修、改造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场所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8、经营权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出租范围内的茶园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经营权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交所、乡镇农村产权窗口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出让方(章): 受让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