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项目概况
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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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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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4NCNG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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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方 |
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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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 |
规划用途 |
出租截止日期 |
年出租底价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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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经营权 |
石桥村 |
约12000亩 |
现代农业 |
2024年9月30日 |
500斤/亩中籼稻 (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每斤最低保护价折现金计) |
200万元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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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租标的位于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境内,共计约12000亩,其中含约1500亩水面,以现状移交,以现场测量为准。交通便利,水利设施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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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标的用途要求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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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14年11月11日8:00始至2014年11月17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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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意向承租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现代农业经营种植经验的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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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方的特别要求 |
在中标后需提供可行性报告书等规划文本报出租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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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意向承租方的承诺 |
1、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2、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在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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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租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
出租标的每年租金为中标价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最低保护价折现金计。首年租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中标后竞价保证金(1000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和首年租金,首年租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自行补齐,多余部分由出租方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租金以实际移交及测量土地面积计算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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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方应根据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⑤本企业2013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⑥具有三年以上现代农业经营种植经验的证明材料,如土地租赁合同等。 (二)、意向承租方一次性报价应递交的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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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递交方式 |
数量 |
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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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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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 |
意向承租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原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标注“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项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包装上须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资格审查材料不得含报价,资格审查材料、报价单分开装订,须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包中,不得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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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递交地点: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4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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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递交时间 |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4年11月18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4年11月18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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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最高报价低于500斤中籼稻国家最低保护价每亩每年的为无效报价) 特别提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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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公告的澄清与修改 |
1、任何要求澄清本招租公告的意向承租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拓展部提出。 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拓展部对出租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zfcg.gov.cn/hfzbtb/ztbzx/),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本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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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项目咨询 |
联 系 人 |
李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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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51-6269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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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551-6269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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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1室项目拓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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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 |
其他详见公告特别说明。 |
二、特别说明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责任。
(二)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承租方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土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土地。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三、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向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826)汇入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至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④号财务窗口开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缴纳完毕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四、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一次性向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14NCNG0009)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竞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14NCNG0009)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承租方本单位或本人账户资料。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4、我方确认并承诺,已自行了解《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并完全符合要求。
5、中标后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在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
6、我方已对出租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并完全清楚标的出租范围。
意向承租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及编号 |
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约12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项目编号: 2014NCNG0009) |
意向承租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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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租价(斤/亩) |
斤/亩中籼稻(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每斤最低保护价折现金计) |
是否完全响应出租公告及合同 |
完全响应。 |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
1、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作为评审依据。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或报价低于500斤/亩中籼稻,投标无效。
2、总租金一栏只需填写阿拉伯数字,填写单位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附件5:
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 同 书
甲方(出租方):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受原承包方委托将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形式流转给乙方用于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基地。特立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出租形式将座落于庐江县汤池镇石桥村总面积约12000亩(以实际丈量及移交为准)土地(其中:耕地约 亩,水塘约 亩),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为10年(2014年 月 日至2024年9月30日)。
流转费用:以实物计价,现金兑付,按每年每亩 斤中籼稻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中籼稻谷价格以国家公布的当年最低保护价测算,支付时国家暂未公布当年最低保护价的,先按上一年最低收购价结算,待当年国家公布后,10日内再一次性补齐;水面按每年每亩100元。
付款时间:乙方第一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费用,逾期7日乙方仍没有全额支付流转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重新出租,乙方损失自行承担。流转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每年应由田亩承担的费用(如干渠计量水费、提水灌溉电费,不发生不承担)均由乙方承担,并应于每年发生时间的当月底前支付给租赁所在村。
如果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终止合同时,应提前半年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当年流转费用甲方不予退还。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标准承担损失。
现出租地块面积为航拍面积,实际流转面积为航拍面积减去村庄面积、宽度大于2.5米以上的道路、2米以上水沟(含沟梗)。村庄及暂不能交付的承租土地,待整理后交由承租人承租,租金按实际交付时间及当年租金标准结算。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等权利,并接受村委会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承包地应为农业用途,如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种植、现代养殖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进行破坏土壤地方的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撂荒或长期闲置。流转合同到期后或合同期限内乙方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必须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否则必须承担相关整理费用。
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于2024年3月10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后,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鉴于本次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向汤池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由于乙方的农业投资项目是一个长期项目,短期内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只有保证合同的长期性,才能保证项目的开发和发展。为此,双方同意期限从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4年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自然延续,但承包期内法律和国家政策对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有新的规定,足以影响该合同履行,双方可经过协商解决。
第七条:在流转期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属于农户享受的国家惠农资金和补贴由农户继续享受;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大面积土地流转及正常经营所享受的政策资金与补助等由乙方享受。一旦土地被国家征用,属于乙方投资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所得,其他各项补偿费归甲方所得;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有相关补偿、补贴规定,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补偿、补贴费用由乙方所得。
第八条: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汤池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流转费用数额的30%支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交易双方(甲方、乙方)和县、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及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各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