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桐城路与东流路交口西北角凌大塘集体9号厂房出租项目成交公示
项目编号:2016NBCJ0003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受合肥凌大塘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2016年1月19日发布公告,对包河区桐城路与东流路交口西北角凌大塘集体9号厂房进行公开出租,2016年2月16日确定了承租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出租标的 |
承租人 |
租赁期限 |
承租金额 |
包河区桐城路与东流路交口西北角凌大塘集体9号厂房 |
李长兵 |
2年 |
10.672万元/年 |
公示期: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9日。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