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凤舞路2间门面房招租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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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凤舞路2间门面房招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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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2026HDWNA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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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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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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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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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2月11日19:00始至2026年3月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2月11日19:00始至2026年3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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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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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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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凤舞路2间门面房 |
第1层 |
框架 |
约80 |
3 |
2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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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凤舞路。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拆改建及装饰、装修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情况:标的含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凤舞路自十字中心幼儿园方向一层的第一间、第二间,共计2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4.标的其他情况: 水电情况:能正常使用,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未验收,后期需承租人自行办理验收,费用自理。 空置/未清空情况:该标的已清空。 5.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房屋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不得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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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用途为 商用 。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违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需配合上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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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期内租金无递增,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以后年度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30日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2.履约保证金为5000元,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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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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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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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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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村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村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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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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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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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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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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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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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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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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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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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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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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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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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50-521892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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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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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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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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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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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主任,联系电话:18655027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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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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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汪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084、66223207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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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联系地址:滁州市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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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电话 |
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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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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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村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全椒县十字镇十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字街道凤舞路十字社区原综合楼附属楼自十字中心幼儿园起一层第一、第二间共2间门面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约80 平方米,该房屋的性质为集体产权(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出租权,无权属争议、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乙方需自行勘察现场并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
房屋内无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
该房屋的租赁期为 3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含赠送1个月装潢时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及设备设施,乙方应如期交还。
三、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元整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合同期限内每年 月 日前支付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元整 )。
(二)押金
乙方另需交付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押金给甲方。押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等违约行为的,甲方甲方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且乙方交还房屋之日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三)租金调整补充
租赁期内,除续租外,租金标准不作调整;若因政府政策调整、市场重大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金需调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四、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 商业经营(禁止经营非法项目,不得经营黄、赌、毒、污染环境、产生超标噪音等扰民项目),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押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2.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设备设施,制止乙方损害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行为,对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自行撤出可移动的附属物,不可移动的不得摧毁,甲方收回房屋及设备设施,不支付乙方装修及搬迁等费用。
4.提供适租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
5.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6.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其他: 本着谁“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污水处理、税费及因乙方使用房屋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及设备设施。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房屋及设备设施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押金。
4.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转租、转借他人,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应当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房屋及设备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6.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备设施,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费用。
7.乙方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污水处理以及因使用房屋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不得拖欠。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8.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9.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农民就业。
10.其他: 乙方承租期间有保护和修缮房屋的义务,出现渗漏、裂纹等一切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给承租人或同住人造成人身伤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2.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给甲
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及设备设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1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及设备设施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备设施,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6.其他: 。
(二)甲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非因不可抗力,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设备设施,每迟延一日按 100 元(大写:壹佰元整)承担违约金,直至交付之日止。
3.甲方合同期内将房屋及设备设施另租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10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租金的30%)。
(三)通用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7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滞纳金补充约定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未付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未付租金的30%);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滞纳金与违约金不重复叠加主张(以实际损失为限)。
(五)不可抗力免责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逾期未通知或未提交有效证明的,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的,合同自动终止。
2.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7 日内将房屋及设备设施(保持原状,不得损毁)交还给甲方。
3.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据实结算。
4.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6.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7.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 7 日内返还甲方房屋及设备设施。
8.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房屋及设备设施,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其他: 可移动的由乙方限期内撤出房屋,不可移动的由甲方处置,乙方不得破坏 。
9.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建设征地拆迁,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设施费用,按政府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处理,若政府无相关补偿,则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10.其他: 乙方在该承租房屋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