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项目概况
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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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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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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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5NCTJ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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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方 |
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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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 |
规划用途 |
出租截止日期 |
年出租底价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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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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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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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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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标的用途要求 |
承租人须按以下要求使用租赁房屋: 出租标的 房屋用途 1、凤梅家园综合楼农贸市场 须用于农贸市场经营 2、凤梅家园综合楼超市 须用于百货超市经营 3、凤梅家园商业用房 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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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15年06月19日 8:00始至2015年07月09日 17:3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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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成立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前; 2、竟租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超市经营的,其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应在2015年1月1日前; (2)从事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服务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农贸市场管理或类似范围,但不包括2015年1月1日后经营范围新增农贸市场管理或类似范围; 3、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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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方的特别要求 |
1、承租人须按以下要求使用租赁房屋: 出租标的 房屋用途 1、凤梅家园综合楼农贸市场 须用于农贸市场经营 2、凤梅家园综合楼超市 须用于百货超市经营 3、凤梅家园商业用房 不作要求 本次出租的房屋整体出租,不分割,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同时,承租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还须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及经营手续,如因承租人选择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按如下标准装饰、装修、管理凤凤梅家园综合楼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菜市场配置灭火器材等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3、承租人须从综合楼农贸市场中单独规划出200平方米作为公益性菜市场,用作周边居民自种自用多余的蔬菜上市交易,该公益性菜市场出租人免收租金,承租人也不得向经营户收取租金或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4、承租人可以根据农贸市场的现状进行合理布局,改造成若干铺面和一定数量的柜台。 5、承租人对农贸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前,需要报送有关设计图纸和申请,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租人将派人跟踪监督。 6、农贸市场在装修、改造期间不得停业,在承租期内保持正常营业状态。 7、租赁期内,若发现承租人系挂靠经营,则立即解除合同,已收租金不再退还,同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8、承租人或房屋转租的经营户选择的经营项目所产生噪音、废气、排污等,需符合相关消防、环保条例规定。 9、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电梯维保、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本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接受双凤开发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 10、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符合出租人关于租赁房屋装潢、装修的要求且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11、租赁期内,租赁房屋、设备设施、配套设施各项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2、租赁期内,承租人转租、分租所承租房屋的,需经出租人同意,由出租人在转租、分租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盖章。转租、分租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主合同,且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及产生纠纷的,由承租人承担连带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所承租房屋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3、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14、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人享有。 15、《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和安装的电梯等设备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等设施设备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30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7、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 18、承租人须承诺配合租赁房屋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卫生管理等方面工作。 19、竞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相关质疑须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出租人及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20、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房屋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承租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在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1、合同签订前,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均须向出租人提供关于履行本项目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担保函(附件4)。 22、原承租人与经营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须按原合同继续履约至合同到期,不得以提高租金标准等任何借口随意终止合同;合同已经到期的,由承租人与经营户协商续租事宜。 23、原承租人收取经营户租金的所属期一律截止到2015年6月9日止; 2015年6月9日之后的租金已经预收的,属于承租人签订合同之前的租金归出租人所有,属于承租人合同签订之后的期间租金归中标人所有。原承租人收取经营户的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办理交接,出租人予以协调配合。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存在难以要到的风险,请各竞租人考虑是否参与、谨慎报价。(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明细见附件5)。 24、承租人须自行经营综合楼超市或管理农贸市场,不得对综合楼超市、农贸市场同时转租第三方经营或管理。 25、承租人须对招租范围及周边临时搭建房(棚)拆除清场,取缔占道经营行为,租期内不得再次出现乱搭乱建临时经营用房(棚)。 26、其他未尽事宜见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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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意向承租方的承诺 |
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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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租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
承租候选人须在2015年7月16日前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租金(首期租金=6*11699*中标价)、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如承租候选人不能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将取消承租候选人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有权另行处理标的物并向承租候选人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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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不能反映为从事超市或农贸市场、服务管理的,还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②报价单(格式见附件1);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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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递交方式 |
数量 |
①现场递交的,须提交一式叁份; ②网络递交的,提交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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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竞租材料须由竞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竞租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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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 |
竞租人应将所提交竞租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竞租材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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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1)送达方式:现场提交或网上提交 (2)递交地点: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区)(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1栋1楼开标室)。 (3)截止时间:2015年7月10日9:30止(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间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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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递交时间 |
(3)截止时间:2015年7月10日9:30止(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间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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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交易方式 |
按照通过审核的最高有效报价为中标人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相同的,进行再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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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公告的澄清与修改 |
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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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项目咨询 |
联 系 人 |
许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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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27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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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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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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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 |
自行踏勘,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66396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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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2015CFQQ0061) 受委托,本中心将对位于双凤开发区的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1、出租人: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 2、标的物情况:拟出租标的物位于凤梅家园安置小区(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西北侧),目前房屋在租赁使用中。所在小区建筑面积约37.8万平方米,配套6年制小学和幼儿园各一所。本次出租标的物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1699平方米,其中综合超市2726平方米(位于北楼第2层),农贸市场2210平方米(位于南楼第1层,不含公益性菜市场20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6763平方米(位于南北楼1-2层,其中南楼2974平方米,北楼3789平方米)。北楼面积中不含出租人留下的部分商业用房,出租人留下的商业用房为凤梅社居委办公楼(但不包括办公楼第一层最东边的3间),以及与社居委办公楼相邻的面朝东最北边的一间。标的物均为框架结构、商业用房。 本标的物租期5年零2个月,前2个月为装修改造期(免收租金)。租金保留价为15元/月/平方米,低于保留价不成交。自免租金装修改造期结束后的第三年起,综合超市和商业门面房租金按中标价格每年递增8%,租期内农贸市场租金维持中标价不递增。履约保证金为出租标的前12个月租金总和(不含装修改造期,即11699平方米*中标价*12个月)。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 说明:凤梅家园配套商业用房已在使用中,由于相邻的瑞龙花园、润地星城、力高共和城、北京城建等商业小区陆续建成,其所配套的商业门面房相继投入使用,对凤梅配套商业用房转租冲击较大,导致配套的商业用房空置增多,原承租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本次招租是因合同中止而进行的再次招租。同时南楼的二楼商业用房设计上为连体,单体面积大,不便出租,农贸市场转租价格较低,请竞租人谨慎竞价。 二、竞租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成立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前; 2、竟租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超市经营的,其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应在2015年1月1日前; (2)从事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服务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农贸市场管理或类似范围,但不包括2015年1月1日后经营范围新增农贸市场管理或类似范围; 3、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公告期限:2015年6月19日8:00~2015年7月9日17:30; 四、踏勘:自行踏勘,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66396997。 五、竞租保证金:竞租人需在2015年7月9日前缴纳竞价保证金,金额315万元,须从投标单位账户上以 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出具, 竞租保证金的转款凭证上宜注明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竞租保证金的转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网银回单、电汇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汇票原件等)须在提交竞租资料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不予接收。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286001040009535 开户行:农行长丰县支行营业部 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六、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方式。 七、提交的竞租材料种类和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1、竞租材料种类和数量 (1)竞租材料种类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不能反映为从事超市或农贸市场、服务管理的,还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②报价单(格式见附件1);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 (2)数量 ①现场递交的,须提交一式叁份; ②网络递交的,提交壹份。 2、签署 竞租材料须由竞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竞租人公章。 3、封装 竞租人应将所提交竞租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竞租材料”字样。 4、送达方式、地点及时间 (1)送达方式:现场提交或网上提交 (2)递交地点: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区)(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1栋1楼开标室)。 (3)截止时间:2015年7月10日9:30止(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间不予接收。 5、网络提交流程 (1)如竞租人为入库企业、有登录账号、登录密码,可直接登录进行报价;如为非入库企业、没有登录账号、登录密码,则可先申办入库(入库申办:本中心网站首页 (2)完成入库申请的竞租人,在获得账号及密码后登录“网上询价”系统,在询价项目列表界面中选中拟参加询价报价的项目,点击“询价报价”参与竞价。 八、成交原则 按照通过审核的最高有效报价为中标人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相同的,进行再次报价)。 九、租赁要求 1、承租人须按以下要求使用租赁房屋: 出租标的 房屋用途 1、凤梅家园综合楼农贸市场 须用于农贸市场经营 2、凤梅家园综合楼超市 须用于百货超市经营 3、凤梅家园商业用房 不作要求 本次出租的房屋整体出租,不分割,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同时,承租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还须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及经营手续,如因承租人选择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按如下标准装饰、装修、管理凤凤梅家园综合楼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菜市场配置灭火器材等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3、承租人须从综合楼农贸市场中单独规划出200平方米作为公益性菜市场,用作周边居民自种自用多余的蔬菜上市交易,该公益性菜市场出租人免收租金,承租人也不得向经营户收取租金或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4、承租人可以根据农贸市场的现状进行合理布局,改造成若干铺面和一定数量的柜台。 5、承租人对农贸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前,需要报送有关设计图纸和申请,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租人将派人跟踪监督。 6、农贸市场在装修、改造期间不得停业,在承租期内保持正常营业状态。 7、租赁期内,若发现承租人系挂靠经营,则立即解除合同,已收租金不再退还,同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8、承租人或房屋转租的经营户选择的经营项目所产生噪音、废气、排污等,需符合相关消防、环保条例规定。 9、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电梯维保、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本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接受双凤开发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
10、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符合出租人关于租赁房屋装潢、装修的要求且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11、租赁期内,租赁房屋、设备设施、配套设施各项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2、租赁期内,承租人转租、分租所承租房屋的,需经出租人同意,由出租人在转租、分租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盖章。转租、分租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主合同,且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及产生纠纷的,由承租人承担连带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所承租房屋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3、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14、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人享有。 15、《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和安装的电梯等设备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等设施设备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30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7、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 18、承租人须承诺配合租赁房屋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卫生管理等方面工作。 19、竞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相关质疑须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出租人及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20、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房屋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承租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在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1、合同签订前,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均须向出租人提供关于履行本项目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担保函(附件4)。 22、原承租人与经营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须按原合同继续履约至合同到期,不得以提高租金标准等任何借口随意终止合同;合同已经到期的,由承租人与经营户协商续租事宜。 23、原承租人收取经营户租金的所属期一律截止到2015年6月9日止;
2015年6月9日之后的租金已经预收的,属于承租人签订合同之前的租金归出租人所有,属于承租人合同签订之后的期间租金归中标人所有。原承租人收取经营户的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办理交接,出租人予以协调配合。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存在难以要到的风险,请各竞租人考虑是否参与、谨慎报价。(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明细见附件5)。 24、承租人须自行经营综合楼超市或管理农贸市场,不得对综合楼超市、农贸市场同时转租第三方经营或管理。 25、承租人须对招租范围及周边临时搭建房(棚)拆除清场,取缔占道经营行为,租期内不得再次出现乱搭乱建临时经营用房(棚)。 26、其他未尽事宜见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6)。 十、清算及移交 承租候选人须在2015年7月16日前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租金(首期租金=6*11699*中标价)、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如承租候选人不能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将取消承租候选人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有权另行处理标的物并向承租候选人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付清款后,领取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接手续。承租候选人应自领取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候选人现场验收标的物无异议并在移交单签字后,则视为标的物交付完毕。自交付之时起,若标的物自身遭受损害及/或因标的物给任何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由承租候选人承担;若委托方先行承担的,有权向承租后续人全额追偿。 十一、交易服务费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5%的标准一次性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 项目编号 2015CFQQ0061 竞租人全称 报 价 (人民币) 小写: 元/月/平方米 报价为前2年的价格,自免租金装修改造期结束后的第三年起,综合超市和商业门面房租金按中标价格每年递增8%,租期内农贸市场租金维持中标价不递增。 竞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1、报价不得低于租金保留价。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且未明确以哪个为准的,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以本单位名义办理竞买人报名登记、竞价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凤梅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出租项目竞价公告》(项目编号:2015CFQQ0061)(以下简称“《竞价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竞价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竞价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竞价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承诺,我方资格等方面完全符合《竞价公告》的要求。 4、我方承诺,我方就本项目所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我方确认,我方完全接受《竞价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自该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方将与出租人签订该合同。 6、我方承诺,如我方违背了本承诺函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有不实之处,贵单位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 竞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附件4 担 保 函 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部: 担保人
自愿就承租人 与贵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 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应向贵单位支付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以及承租人应向贵单位履行的其他义务。担保期间为2年,自承租人 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特此致函。 担保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明细 序号 姓名 门号 面积 经营内容 租赁起止日期 2014年下半年 2015年上半年 租金收取 保证金 月租金 实收金额 月租金 实收金额 1 黄毅飞 A-001 222.92 餐饮 2015.5.01-2017.12.09 10833 32500 2015.7.31 10000 2 陈静 圆弧二楼 450 餐饮 2014.7.15-2017.12.9 12500 75000 12500 53000 2015.5.14 20000 3 郑国芳 A-002 55.26 烟、酒、文具 2014.12.15-2015.12.14 4144 24864 4144 24864 2015.6.14 30000 4 陆维波 A-003 55.68 美发 2014.12.15-2015.12.14 4176 25056 4176 25056 2015.6.14 30000 5 吕继承 A-006-007 222.68 孕婴童用品 2014.12.15-2015.12.14 10833 65000 10833 65000 2015.6.14 30000 6 采蝶轩 A-008 113.4 蛋糕 2012.9.15-2017.11.14 7484 44904 7484 89908 2015.11.14 35000 7 徐家平 A-009 56.82 熟食 2014.12.15-2015.12.14 4262 25570 4262 25570 2015.6.14 30000 8 程义军 A-010 55.43 土产日用百货 2014.12.15-2015.12.14 4157 24943 4157 24943 2015.6.14 30000 9 缪计 A-011 55.43 休闲食品 2014.12.15-2015.12.14 4157 24942 4157 24942 2015.6.15 30000 10 武家庆 A-012 28.41 奶茶、汉堡 2014.12.15-2015.12.14 2500 15000 2500 15000 2015.6.14 30000 11 朱能亮 A-013 110.86 餐饮 2014.12.25-2015.12.24 6652 39910 6652 39910 2015.6.24 30000 12 翟文才 A-017-018-019 166.31 药房 2014.12.15-2015.12.14 11642 69850 11642 69850 2015.6.14 60000 13 叶 伟 A-020 55.43 拉面 2014.12.15-2015.12.14 3880 23280 3880 23280 2015.6.14 30000 14 罗来付 A-021 55.43 烟酒百货 2014.12.15-2015.12.14 3880 23280 3880 23280 2015.6.14 30000 15 阮怀燕 A-022 55.43 蛋糕 2014.12.15-2015.12.14 3880 23280 3880 23280 2015.6.14 30000 16 闫学勤 A-023 55.43 餐饮 2014.12.25-2015.12.24 3880 23280 3880 23280 2015.6.24 30000 17 董青梅 A-026-027 110.86 小百货 2015.5.1-2016.4.30 4167 25000 4167 25000 2015.10.31 20000 18 王康保 A-西边二楼6间 352.58 浴池 2014.6.10-2017.12.9 5833 35000 5833 35000 2015.6.9 30000 19 江慧 B-001 35.17 彩票 2014.12.15-2015.12.14 2638 15826 2638 15826 2015.6.14 20000 20 王连新 B-002-003 102.44 母婴用品 2014.12.15-2015.12.14 7683 46100 7683 46100 2015.6.14 40000 21 魏明渊 B-004 67.27 手机、数码 2014.12.15-2015.12.14 5045 30270 5045 30270 2015.6.14 30000 22 尹 力 B-005-006 134.55 药房 2014.12.15-2015.12.14 10091 50546 10091 50546 2015.6.14 60000 23 张先飞 B-008-009 69.52 手机、数码 2014.12.15-2015.12.14 7000 42000 7000 42000 2015.6.14 30000 24 刘 节 B-010 60.08 美发 2014.12.15-2015.12.14 4205 25230 4205 25230 2015.6.14 30000 25 周云 B-011-012 135.41 药房 2014.12.15-2015.12.14 9479 56873 9479 56872 2015.6.14 60000 26 沙路军 B-021-22-23 537.12 餐饮 2013.3.21-2016.3.20 20000 115000 0 2014.12.9 40000 27 李成侠 2号 中国电信 2014.07.01-2015.06.30 1667 10000 1667 10000 2015.06.30 5000 28 左少林 3号 联想电脑 2014.12.25-2015.12.24 1417 17000 2015.12.24 5000 29 黄井 4号 24 珠宝 2015.01.12-2016.01.11 1667 20000 2016.01.11 5000 30 吴俊 5号 36.288 钟表数码 2014.12.25-2015.12.24 3084 37014 2015.12.24 5000 31 赵国兵 6号 36.288 服装 2015.2.5-2016.2.4 1996 23950 2016.2.4 5000 32 代厚明 7号 36.288 床上用品 2015.5.1-2016.4.30 1667 20000 2016.4.30 5000 33 谢志琴 8号 36 服装 2014.06.04-2015.06.03 1667 10000 1667 10000 2015.06.03 5000 34 沈峰 9号 36 童装 2014.07.05-2015.07.04 1667 10000 1667 10000 2015.07.04 5000 35 刘云云 11号 28.2 服装。鞋子 2014.07.20-2015.07.19 1536 9216 1536 9216 2015.07.19 5000 36 范恒海 12号 19.2 内衣 2015.1.5-2016.1.4 1536 18432 2016.1.4 5000 37 张仁荣 13号 19.2 箱包 2014.12.25-2015.12.24 1536 18432 2015.12.24 5000 38 尹良徐 16号 19.2 箱包皮具 2014.12.25-2015.12.24 1536 18432 2015.12.24 5000 39 梁艳梅 17号 19.2 十字绣 2015.1.15-2016.1.14 1536 18432 2016.1.14 5000 40 管丹丹 18号 19.2 童装 2014.12.25-2015.12.24 1536 18432 2015.12.24 5000 41 方糖英 19号 19.2 服装 2014.12.25-2015.12.24 1500 18000 2015.12.24 5000 42 汪守伟 20号 19.2 服装 2014.12.25-2015.12.24 1500 18000 2015.12.24 5000 43 王伟 21号 19.2 服装 2014.12.25-2015.12.24 1536 18432 2015.12.24 5000 44 周群 22号 19.2 服装 2014.12.28-2015.12.27 1536 18432 2015.12.27 5000 45 催广洲 23号 19.2 女装,鞋 2014.12.25-2015.12.24 1536 18432 2015.12.24 5000 46 刘勇军 27 34.2 服装、鞋 2014.12.25-2015.12.24 1638 19656 2015.12.24 5000 47 李世清 29、36号 50 服装 2015.05.01-2016.04.30 1980 23760 2016.04.30 5000 48 陈 林 30 35.2 服装 2015.1.1-2015.12.31 1667 20000 2015.12.31 5000 49 35 35.2 鞋类 2015.1.1-2015.12.31 1633 19596 2015.12.31 5000 50 詹晓源 31、32号 70.8 内衣 2015.1.1-2015.12.31 4295 51540 2015.12.31 20000 51 梁二魁 49号 36 服装 2014.12.25-2015.12.24 1980 23760 2015.12.24 5000 52 宋丽 50号 28.2 服装 2015.04.15-2016.04.14 1536 18432 2016.04.14 5000 53 梅成尚 51号52号 72 童装 2014.12.25-2015.12.24 4417 53000 2015.12.24 5000 54 郑诗连 54号 19.2 化妆品 2014.12.1-2015.11.30 2496 29952 2015.11.30 5000 55 孟俊 53号 19.2 饰品 2014.12.25-2015.12.24 1920 23040 2015.12.24 5000 56 沈井福 超市一楼西边两间 小吃 2014.08.20-2015.08.19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08.19 5000 57 曾凡勇 A农贸001号 糕点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58 黄永东 A-002-003号 豆制品 2014.12.15-2015.12.14 4000 24000 4000 24000 2015.6.14 40000 59 夏玉山 A-004号 食品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60 郑开军 A-008号 食品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61 刘 芳 A-009号 水产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62 严继虎 A-010号 水产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63 夏玉雪 A-011号 水产 2014.11.1-2015.10.31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10.31 20000 64 沈桂芝 A-016号 家禽 2014.12.15-2015.12.14 1600 9600 1600 9600 2015.6.14 20000 65 汪龙宝 A-017号 家禽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66 熊兴春 A-022号 面食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67 杜先来 A-024-025号 土产百货 2014.12.15-2015.12.14 3500 21000 3500 21000 2015.6.14 40000 68 吴文轶 A-026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0 0 2000 12000 2015.6.14 10000 69 刘吉林 A-027号 粮油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70 章磨军 A-028号 粮油 2014.12.15-2015.12.14 2200 13200 2200 13200 2015.6.14 20000 71 万家荣 A-029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72 董朝凤 A-030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73 丁永根 A-031号 雨润肉 2014.12.15-2015.12.14 2250 13500 2250 13500 2015.6.14 20000 74 陈德生 A-032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75 范恒银 A-033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1833 11000 1833 11000 2015.6.14 20000 76 范恒明 A-034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77 范恒忠 A-035号 肉类 2015.3.18-2016.3.17 1000 6000 1000 6000 2015.9.17 20000 78 钱昌林 A-039号 肉类 2014.12.15-2015.12.14 2000 12000 2000 12000 2015.6.14 20000 79 孟祥菊 1号-2号 蔬菜 2014.08.01-2015.07.31 600 3600 600 3600 2015.07.31 6000 80 陆忠帅 3-4号 蔬菜豆制品 2014.12.15-2015.12.14 1560 9360 1560 9360 2015.6.14 6500 81 田学华 5-6号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1447 8683 1447 8683 2015.6.14 6000 82 22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780 4680 780 4680 2015.6.14 3250 83 7、8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980 5880 980 5880 2015.6.14 4900 84 张伯翠 23、24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1200 7200 1200 7200 2015.6.14 6000 85 陈艮和 25、26 蔬菜 2014.4.13-2015.4.12 1400 8400 1400 8400 2015.4.12 7000 86 陆忠帅 20-21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1702 10210 1702 10209 2015.6.14 0 87 马祥山 35号 蔬菜.豆芽 2014.08.15-2015.08.14 245 1470 245 1470 2015.08.14 2450 88 闵杰勇 41-42、58号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1904 11000 1904 11000 2015.6.14 9500 89 涂力 43号 蔬菜 2015.3.10-2016.3.9 0 1040 6240 2015.9.9 4000 90 范维杰 70-71号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1505 9028 1505 9028 2015.6.14 6840 91 薛中有 75号 豆制品 2014.12.15-2015.12.14 636 3816 636 3816 2015.6.14 3180 92 陈金财 73-74号 蔬菜 2014.12.15-2015.12.14 1208 7248 1208 7248 2015.6.14 6000 93 周连芝 81号 豆制品 2014.12.15-2015.12.14 480 2880 480 2880 2015.06.14 3200 94 代厚林 97 冷冻 2014.12.15-2015.12.14 1143 6858 1143 6858 2015.6.14 3810 95 汪卫宏 109号 冷冻 2014.12.15-2015.12.14 1053 6318 1053 6318 2015.6.14 3510 96 沈晓宇 超市 2800 超市 2014.07.15-2017.12.09 41667 229166 41667 250000 2015.07.14 0 合计 7044.984 276598 1623317 319152 2187049 1562140 附件6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签 订 地 点: 合 同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西北侧,建筑面积 11699m²,租赁用途农贸市场、百货超市及商业。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5年零2个月整。其中前2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装修改造期(免租金)。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装修改造期结束后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自第三年起,综合超市和商业门面房租金按中标价格每年递增8%,对房屋租金进行如下调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元) (二)租金每
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3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10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申报相关验收手续(如消防二次验收等);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十五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叁万元整(¥30000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2000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陆万元整 (¥ 60000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拾万元整 (¥ 100000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拾万元整 (¥ 100000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4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4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按如下标准装饰、装修、管理凤凤梅家园综合楼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菜市场配置灭火器材等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2、承租人须从综合楼农贸市场中单独规划出200平方米作为公益性菜市场,用作周边居民自种自用多余的蔬菜上市交易,该公益性菜市场出租人免收租金,承租人也不得向经营户收取租金或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3、承租人可以根据农贸市场的现状进行合理布局,改造成若干铺面和一定数量的柜台。 4、承租人对农贸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前,需要报送有关设计图纸和申请,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租人将派人跟踪监督。 5、农贸市场在装修、改造期间不得停业,在承租期内保持正常营业状态。 6、租赁期内,若发现承租人系挂靠经营,则立即解除合同,已收租金不再退还,同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7、承租人或房屋转租的经营户选择的经营项目所产生噪音、废气、排污等,需符合相关消防、环保条例规定。 8、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电梯维保、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本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接受双凤开发区城管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
9、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符合出租人关于租赁房屋装潢、装修的要求且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10、租赁期内,租赁房屋、设备设施、配套设施各项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租赁期内,承租人转租、分租所承租房屋的,需经出租人同意,由出租人在转租、分租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盖章。转租、分租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主合同,且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及产生纠纷的,由承租人承担连带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所承租房屋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2、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13、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人享有。 14、《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和安装的电梯等设备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等设施设备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5、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30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 17、承租人须承诺配合租赁房屋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卫生管理等方面工作。 18、竞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相关质疑须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出租人及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19、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房屋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承租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在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合同签订前,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均须向出租人提供关于履行本项目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担保函(附件3)。 21、原承租人与经营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须按原合同继续履约至合同到期,不得以提高租金标准等任何借口随意终止合同;合同已经到期的,由承租人与经营户协商续租事宜。 22、原承租人收取经营户租金的所属期一律截止到2015年6月9日止;
2015年6月9日之后的租金已经预收的,属于承租人签订合同之前的租金归出租人所有,属于中标人合同签订之后的期间租金归中标人所有。原承租人收取经营户的租赁保证金,由中标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办理交接,出租人予以协调配合。 23 、中标人须自行经营综合楼超市或管理农贸市场,不得对综合楼超市、农贸市场同时转租第三方经营或管理。 24、承租人须对招租范围及周边临时搭建房(棚)拆除清场,取缔占道经营行为,租期内不得再次出现乱搭乱建临时经营用房(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陆份,其中甲方执 叁份,乙方执 贰 份,相关部门备案 壹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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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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