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一 |
项目名称 |
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118.8亩水面经营权流转 |
二 |
项目编号 |
2016NNCJ0224 |
三 |
委托方 |
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民委员会 |
四 |
标的基本情况 |
1、标的名称: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118.8亩水面经营权流转 |
五 |
标的用途要求 |
用于水产养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使用性质。 |
六 |
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
七 |
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1、承租人除应遵守《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库的放水调度,在租赁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库灌溉放水、城市供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 2、承租人不得妨碍水库库区(包括水库大坝枢纽工程)水利工程建设; 3、承租人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库放水与泄洪;水库为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承租人养殖必须是无公害自然养殖,不得进行网箱养殖、畜禽养殖,严禁投料喂养,不得投放药品、化肥、农家肥等;承租人在水库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征得出租人同意。 4、承租人在库区范围内只能进行水面养殖经营,不得进行其它与水面养殖无关的开发项目,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出租人将不退还租赁费; 5、承租人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库区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库库区原貌。在租赁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履约保证金0.64万元。 |
八 |
价款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
承租方须在与出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价款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每年5月1日前预交下一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为0.64万元。 |
九 |
中标人 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
十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16年06月15日 8:00始至2016年07月12日 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年06月15日 8:00起至 2016年07月13日 9: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十一 |
竞价阶梯 |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元或其整数倍。 |
十二 |
项目报名登记、咨询 |
报名时间:公告期内。 |
报名登记详见《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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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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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51-87388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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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551-87388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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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
二、特别说明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金额。
(三)承租人使用租赁水库必须符合《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水库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
(五)租赁期内水面养殖经营的一切应缴税费、规费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的捕捞设备、拦鱼设施、看护设施等均由承租人负责。搭建临时看护房屋、设施的位置、面积、结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乙方自行搬离或拆除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需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出租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租赁期内添置的一切财产设施在租赁期结束时自行处理,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水库内一切养殖物均归出租人所有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出租合同》。
三、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我中心指定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网站(http://www.hfztb.cn/hfjingjia/)为本次网络竞价平台,依照《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组织竞价。
1、竞价保证金的支付及处置
(1)意向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账号:3400 1777 3090 5250 2004-3000 ),并至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2)企事业法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3)合同生效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出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报名登记
已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方须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联系人、联系地址信息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二条规定: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参与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由项目负责人将竞买人信息录入系统,竞买人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网站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竞买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标的竞价是依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标的受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根据本项目公告,合格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网站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3、凡进入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本《竞价须知》及《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4、本次竞价标的:详情见本项目公告。
5、“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方须仔细阅读《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
(2)了解标的。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方须在截止日前将竞价保证金支付到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我中心审核通过者取得竞价资格。因逾期或未交竞价保证金、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及未通过审核而导致意向方不能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系统登录。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竞买人应当立即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我中心电子竞价网站修改初始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导致账号被他人使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5)参与竞价。竞买人在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入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定报名的项目,点击参与竞价。
本次标的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一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6)成交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结束后您可以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公示,如无人提出异议,将出具《中标通知书》,承租方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经营权出租及苗木出租合同》,否则,我中心有权扣除承租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标的将另行处理。
6、意向方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标的以现状交接,清场、移交工作由出让方负责。承租方使用标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要求。
8、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应及时修改账号初始密码并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118.8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2016NNCJ0224)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方报名登记、竞价、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118.8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2016NNCJ0224)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领取中标通知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118.8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2016NNCJ0224)所提交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竞买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118.8亩水面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3、我方已知晓标的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并自行处理相关事宜,与贵中心无关。
4、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意向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6:
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产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属的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渔业养殖经营权及范围
本合同渔业养殖经营权包括水库范围内的自然水域,乙方自行踏勘现场。
渔业养殖经营权指利用众兴水库水域从事适合本地的种类鱼(主要为鲢鱼、鳙鱼、青鱼、草鱼)自然养殖经营。
禁止利用水库水域从事下列活动:旅游、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网箱养殖、投料喂养)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放养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种类鱼;养殖畜禽等。
第二条 经营权出租期限
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将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租期9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租金每年为 元(大写: 万元)
租期9年总额为 元(大写: 万元)。
2、乙方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内将9年总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if !supportLists]-->4、<!--[endif]-->租金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64万元(小写:6400.00元)。本合同终止后,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经营权交付和收回
1、甲方在乙方全额缴纳9年租金总额和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将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转让交付乙方,乙方应出具接收证明给甲方。
2、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保持水库原来的完好状态。
3、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水库内一切养殖物均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合同期间费用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相关的税费(包括税金、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期满,乙方应结清合同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 租赁管理设施
合同期间,乙方自行购置和管理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搭建临时看护房屋、设施的位置、面积、结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乙方自行搬离或拆除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需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经营权的转租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转租、分租,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众兴水库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建设需要被征收、征用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政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渔业养殖方面的赔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计息退还剩余租金。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经乙方催告后 20 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水库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 20 日的;
2、擅自在水库水域内从事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其他与渔业养殖经营无关的开发经营活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桥村水库水产使用权进行转租、分租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水库水质被污染,达不到《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标准的。
因上述(二)(三)项情形解除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延续
合同期满,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退还一天的租金;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第九条(三)2、3、4项情形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9年总租金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因此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费用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剩余租金并承担剩余租期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本年度内投放鱼苗、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也应评估购买;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本年度内投放鱼苗、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租期内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水库水产使用权,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6、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水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事项
1、乙方应遵守《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保证水库养殖水位。在合同期限内,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蓄放水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灌溉放水、城市供水和防洪泄洪等,无条件服从水库库区(包括水库大坝枢纽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由此对渔业养殖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设置拦鱼、防逃设施不得影响水库放水与泄洪。
3、乙方应保护水库水质,禁止向水体投放药品、化肥、农家肥,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停靠机动船舶等。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抽取众兴水库水样水质检测结果如达不到《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标准超过15天,又查不到明显外源性污染源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不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恢复原状水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水库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甲方。
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许可手续。
6、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水库水质恶化等原因给乙方养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将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交付乙方后,水库内所出现的障碍物及管理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备案后生效。
12、甲乙双方持有的合同条款上有共同的内容文字,该条款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交所、乡镇农村产权窗口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另一份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联系电话:
见证人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