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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东方新城建材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答疑变更公告

【信息时间: 2023-07-21  阅读次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东方新城建材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3BFFCJ00377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东方新城建材市场经营权转让补充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东方新城建材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3BFFCJ00377),现作如下补充及变更:

1、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中“该标的有部分门面未清空,成交后,成交人可承继上述合同关系,承担合同甲方的责任义务。”变更为:“该标的有部分门面未清空,目前未清空面积约18926平方米,涉及商户约219户,租金大部分已交至2024年4月30日(其中部分已交至2024年6月底。)成交人可承继上述租赁关系。

2、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公告附件合同中有关甲乙双方的违约条款变更为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14 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14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4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14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一年租金1/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年租金1/;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年租金1/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4、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年租金1/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14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年租金1/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项目联系人:

电话:0551-66223679、6622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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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