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加油点出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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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加油点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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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21BTWNJ00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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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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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5月8日9:00始至2021年5月20日17:00止。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00始至2021年5月20日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1年5月8日9:00始至2021年5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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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经营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经营权转让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租期(年)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加油点 |
1 |
框架 |
约1600 |
1.8 |
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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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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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标的经营权转让用途要求 |
受让方经营加油站必须符合加油站设计用途,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加油站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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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权转让标的,就经营权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经营权转让方咨询,本标的物实行现状招租,以招标之日的建设实际现状为准,下一步具体建设由受让方自行建设,经营权转让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经营权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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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与经营权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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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赁期间:竞拍中标后签订租赁合同,从试营业开始后,开始计算租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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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赁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必须将租赁的加油站一切设施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经营权转让方,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经营权转让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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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应于《成交通知书》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加油点发包合同》。租金每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给村里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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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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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 ;账号:12230001040014201)。意向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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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报名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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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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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应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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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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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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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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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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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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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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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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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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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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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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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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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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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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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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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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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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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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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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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竞价阶梯 2000 元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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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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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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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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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 0550-6367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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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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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开栾,联系电话:15055035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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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曹金帆 ,联系电话: 0550-6367825 ;详细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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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优先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告约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示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系统原因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或延迟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等有误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采取中止项目的,中止项目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待影响竞价系统事项消除后,若竞价时间未结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继续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若竞价时间已经结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继续竞价、重新组织竞价、发布成交公示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5)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待影响竞价系统事项消除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适时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发布成交公示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2021BTWNJ00337”的意向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2021BTWNJ00337”的意向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2021BTWNJ00337”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2021BTWNJ00337”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加油点发包合同
经营权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加油站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的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加油点坐落于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S309线与红梅路交界处,具体情况为:
1、土地情况。占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
2、房屋情况。房屋包括仓库四间(平方),住房两间(平房)。
3、该站共有加油枪两台,储油罐两个。
第二条:协议签订方式
受让方应于《成交通知书》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加油点发包合同》。租金每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给村里。
第三条:发包期限
发包共计六年,从试营业开始后,开始计算租期租金。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每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六条: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甲方保证现在正常运转的水电设施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后发生的一切税费用由乙方负担。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水计量设施。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发包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格。
2、甲方对发包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于发包加油站占用范围内土地已经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发包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第八条: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修缮
经双方协商,发包期内,加油站的内装潢、形象设计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营过程中,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发包期内,油罐、输油管道乙方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义务和费用承担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涉及发包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零部件更换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经营期间涉及到加油站证照年检等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办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
2、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发包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加油站经营管理需要的各种正常手续。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租期内享有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完全的使用权。
2、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才有权对承包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
3、由于上述改造、重修、扩建而给承租加油站增加价值的,在承租期满后,新增财产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想续租,须重新参与招标,享有优先承租权。
4、乙方在不影响加油站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在承租期内对加油站内外设立自己的形象标识, 有权以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
5、乙方在承租期内有权使用房屋主体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6、乙方在承租期内可依据自己的安排设立安全保卫设施。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加油站转租。
8、乙方应当向甲方如数按时交付租金。
9、乙方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健全防火、防盗措施。乙方在承包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间,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刑事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安全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公安消防安监等主管部门查处,要求整改的,乙方拖延整改时间被予以行政处罚,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0、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按规定自行承担。
11、乙方要在发包期冬天下雪时,要对国家批准和公路两边进出口甲方硬化路面及罐区共计 1800平方米及罩棚上的积雪进行清理,否则由于积雪造成的损坏和在发包期乙方的人为损坏完全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
12、加油站受让方要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投保,费用自理。
13、乙方在经营期间因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一年内被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或承包期总共处罚五次以上,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油品供应方原因所致的除外,确认因乙方导致油品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余期租金甲方概不返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加油站资产、证件完善
本合同签订后,加油站以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时,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升级改造加油站,甲方协助乙方完善相关手续报审,正式营业时甲、乙双方对该加油站所有资产登记填表,经乙方对所有财产进行验收,该站财产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登记表为准。
乙方在正式使用加油站时,甲乙双方应对该加油站经营应具备的各种资料、证件原件、附件等有关证照进行清点。
第十二条:加油站资产和证照的交接
双方对该加油站进行交接,交接包括财产交接和证照交接,交接中形成的《财产交接清单》和《交接纪要》等文件属于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水、电
加油站交付后,甲方应保障为乙方提供加油站运营所需的水、电等全部配套设施,确保水、电的畅通使用;水源、电源应当接入国家供水、供电部门的统一网络。
第十四条:发包期满后事宜
1、发包期满后,加油站的不动产(包括装潢)归甲方所有;动产部分(仅限于空调和其它可移动办公用品)属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2、发包期满后,如乙方想继续经营,乙方须重新参与竞标。
3、乙方在承包期内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期满,乙方未能续租,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甲方的一切资产(包括乙方改造、重修、扩建而增加的资产);并将涉及加油站的证照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名下;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付租金。
3、双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
违约救济措施:
1、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违约方向另一方按合同总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履行合同对自己造成重大不利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事前事项
乙方接管加油站之前,甲方因该加油站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发生的一切未尽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管该加油站后,由于甲方事前原因(如:未结民事纠纷、未结行政处罚等)致使该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对此负有排除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报送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报送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5、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拆迁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经营补偿费(乙方实际承包经营期间的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发包期限减去乙方的实际发包期限,退还乙方剩余年限的发包费。
第十八条:通知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在调解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双方应按本合同书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
3、合同书内容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4、如果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5、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凤阳县红心镇人民政府一份,红心镇司法所一份。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