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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公告(二次)

【信息时间: 2014-11-03  阅读次数:

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公告(二次)

一、项目概况

出租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14CQFJ0203

出租人

安徽华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基本情况

华雄农庄位于包河区大圩镇新河村上心埂路,是合肥市旅游局颁发的五星级农家乐旅游景点,合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总占地500亩,“华雄农庄”为公司的注册商标。农庄主要经营范围:餐饮、客房、会议、休闲垂钓、蔬果采摘、拓展训练等(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华雄农庄”的营业执照已经到期,出租人承诺协助承租人办理,“华雄农庄”的字号继续使用。本次拟对外招租的部分占地约100亩,林权证号为包河林证字(2004)第1082号,具体为登记表号03401050411GDYMSY0021546.1亩杨树防护林和登记表号03401050411GDYMSY0021966.7亩杨树防护林。出租范围具体包括:证载112.8亩杨树防护林范围内的饭店、两口鱼塘、10座木屋、杨树林及空地和管理用房等(证载内的桃树林及鸡舍共计约10亩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详细边界需意向方现场踏勘确认)。

本次出租底价为50万元/年,租期为10年,从第三年起每年比上一年实际租金递增5%。竞价保证金100万元。

标的用途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14668:00始至201462517:00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466800起至20146260900,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1、承租人须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要维护农庄内现有的环境和设施的完好及使用。如需要改变农庄的现状,需向出租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安全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如遇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因租赁标的产生的市容、创建、消防、治安等方面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经营权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农庄内原有苗木不得改变现状,全部归农庄所有。承租人在租期内自行添加的生产性设施以及空地上新增苗木须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处置,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实际租金的一半。

价款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承租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将当年土地租赁款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以后每年承租人于中标日之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下一年的土地租赁款。履约保证金与首年价款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人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十一

竞价阶梯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或其整数倍。

 

十二

项目报名登记、咨询

报名时间:公告期内。

报名登记详见《意向方报名及竞价》条款规定

联 系 人

钟工

联系电话

0551-62675104

传 真

0551-62692061

地 址

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1室项目拓展部

技术支持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

联系电话:0551-62692122/62692083

十三

其他

电子竞价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hfjj/

 

 

 

位置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

外观

图二:整体

 

外观一

图三:饭店外观一

 

外观二

图四:饭店外观二

 

木屋

图五:度假木屋

 

杨树林

图六:杨树林

 

鱼塘一

图七:鱼塘一

 

鱼塘二

图八:鱼塘二

 

 

二、特别说明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金额。

(三)承租人使用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土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土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经营权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租赁合同》。

三、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我中心指定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网站(http://www.hfztb.cn/hfjj/)为本次网络竞价平台,依照《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组织竞价。

1、竞价保证金的支付及处置

1)意向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826),并至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④号财务窗口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2)企事业法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3)合同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出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报名登记

已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方须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至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联系人、联系地址信息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二条规定:

1)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字。

3、参与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由项目负责人将竞买人信息录入系统,竞买人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网站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合肥招投标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竞买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四、交易服务费

根据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按成交价款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资产总额

收费标准

100万元及以下

5000

100万元—500万元

5

500万元—1000万元

4

1000万元—5000万元

3

5000万元以上

1.5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标的竞价是依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标的受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根据本项目公告,合格意向方可登录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电子竞价网站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3、凡进入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本《竞价须知》及《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4、本次竞价标的:详情见本项目公告。

5、“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方须仔细阅读《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

2)了解标的。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方须在截止日前将竞价保证金支付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我中心审核通过者取得竞价资格。因逾期或未交竞价保证金、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及未通过审核而导致意向方不能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系统登录。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竞买人应当立即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我中心电子竞价网站修改初始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导致账号被他人使用,合肥招投标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加入合肥招投标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5)参与竞价。竞买人在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入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定报名的项目,点击参与竞价。

本次标的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力。

优先权:详见项目概况第十项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一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6)成交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结束后您可以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公示,如无人提出异议,将出具《中标通知书》,承租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否则,我中心有权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标的将另行处理。

6、意向方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标的以现状交接,清场、移交工作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使用标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要求。

8、承租人须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9、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应及时修改账号初始密码并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二次)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方报名登记、竞价、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二次)项目(项目编号:)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于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方本单位或本人账户资料。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公告(二次)》(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意向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经营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安徽华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权出租范围

安徽华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林权证号为包河林证字(2004)第1082号,具体为登记表号03401050411GDYMSY0021546.1亩杨树防护林和登记表号03401050411GDYMSY0021966.7亩杨树防护林。出租范围具体包括:证载112.8亩杨树防护林范围内的饭店、两口鱼塘、10座木屋、杨树林及空地和管理用房等(证载内的桃树林及鸡舍共计约10亩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第二条 经营权出租期限

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将华雄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租期10年,至2024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租金为 (大写: )。

2、承租人须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以后每年承租人于中标日之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3、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租金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与租金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7日内将农庄约100亩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具体设施、设备、物品以实际交接清单为准)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内如有设备确因老化而无法使用,乙方应及时移交给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按价赔偿损失。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该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土地及建筑物的完好状态,乙方对建筑物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新增苗木以及新增生产性设施可以拆除的,合同到期后自行处置。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100亩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使用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环保费、环境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工商管理费、所有证照的年检<>费、房屋、设施设备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转租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100亩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进行转租、转让。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毁损、灭失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该林地和固定设施的赔偿、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经营权出租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经乙方催告后 20 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 20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农庄建筑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100亩林地经营权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进行转租、转让的;

5、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转让合同,乙方在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受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实际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1 %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5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全部租金并承担剩余租期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新增苗木和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也应评估回购;若乙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新增苗木、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期内租金不予退还。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实际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农庄房屋租赁使用期间,如遇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因租赁房屋产生的市容、创建、消防、治安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租赁期内,受让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安全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经营期间不能破坏农庄内设施,如因经营需要对该林地及农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须经甲方及大圩镇镇政府书面同意,方可施工,且不能破坏农庄生态效果。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场所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经营期内,华雄农庄”的字号继续使用,但须变更经营者姓名。经营期内产生的一切税务、债务等由乙方承担。

4、经营权租赁期内,乙方在招聘人员时,甲方原有在岗人员(以在岗人员花名册为准)如愿意继续上岗,乙方可以优先聘用,对上岗人员按《劳动法》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上岗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违规者,乙方有权按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5、经营权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原有在岗人员的政策性调资和档案管理工作。

6、经营权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如违法经营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经营权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出租范围内的土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经营权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 4 份,副本 2 份,合同甲方执正本 2 份,合同乙方执正本 2 份,副本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