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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满天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十岗陈龙村苗圃地苗木转让(四次)

【信息时间: 2021-11-02  阅读次数:

合肥市满天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十岗

陈龙村苗圃地苗木转让(四次)公告

项目名 称

合肥市满天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十岗陈龙村苗圃地苗木转让(四次)

项目编 号

2021BFFCJ00950

委托方

合肥市满天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 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31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1 112日9:00始至2021年1115 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1年112日9:00始至2021年11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内容

林木位置

占地面积(亩)

转让底价

(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满天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十岗陈龙村苗圃地苗木

合肥市三十岗乡

(东至同舟、南至复建点、西至复建点、北至陈小郢)

约114.89

42.7275

7.5

4.2

苗圃内不同规格的广玉兰、无患子、中槐、香樟、法梧、桂花、紫薇、红叶李等各类苗木

约12173株,转让底价参考《评估咨询报告》(报告编号:博文评估字[2021]第008号,评估价58.61万元)。

标的用途要 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转让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转让价款为成交金额,在合同签订时与履约保证金一并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按转让方规定完成移植及运输。

(四)《林木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林木所在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其他:

1.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场地内的苗木移植等具体事项协商处理

2.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林木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 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

开户行:杭州银行合肥包河支行

账号:3401040160000042276011903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 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受让人本人领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林木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金额在500万及500万以下的,交易双方按照实际成交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交易双方按照实际成交金额1.5%的比例支付。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靳工,联系电话:0551-62645999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18、6622376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林木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木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林木地点

转让林木位于 。四址界线为:东: ,南: ,西: ,北: 

第二条 受让价款和受让价款的支付

1、 转让林木金额及交付期限

转让总价 万元,大写 

2、转让价款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受让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林木为村集体合法林木;

2、保证采伐过程中施工作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乙方采伐过程中运输顺畅,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合法采伐;

2、按期采伐;

3、按甲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第五条 转让期间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林木的转让

转让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1、因人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林业政策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给乙方转让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除承担违约金外,应退还所有转让保证金。

2、乙方违约不得收回转让保证金并承担因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4、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参考)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施工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时间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目靠近道路旁,特别注意道路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杨树造成的树木砸中行使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