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新站区磨店社区沿河村用于光伏发电约950亩土地流转
原项目编号:2015NXTJ0526
原公告日期:2015年08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将附件6的合同修改为如下: 附件6: 新站试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协议书(00X号—201X)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所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再次流转。 二、流转土地用途 1、乙方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从事 等农业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养殖业、林业项目,不得用于非农生产。 2、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试验区建设局及甲方上报种植计划(种植计划表附后),建设局将会同甲方对乙方实际种植情况开展验收,对未按种植计划实施或未达到种植进度的,给予全额没收合同保证金及收回土地的处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供地范围内地块总面积为 亩,流转年限为 年,从 2015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流转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当将流转土地交还甲方,且保证土地使用状况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四、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 甲方将所属的耕地 亩流转给乙方(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该土地位于XX社区XX村(详见供地图 ),等级 / 等,东至 / 北至 / 西至 / 南至 / 。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土地流转价格为 元人民币/亩·年,地块范围内规划道路占地 亩按100元人民币/亩•年的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可组织种植,遇管委会道路建设,企业必须无偿交地,租金合计人民币为 亩×100元人民币/亩·年+(总面积-道路面积)× 元人民币/亩·年= 元/年,以后每三年递增10%。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一年度土地租金(账户名称: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开户银行:科农商行城东支行,账号:20000003026310300000018),以后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协调乙方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收益权;享受国家、省市的农业奖补政策。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赁费,对流转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和从事合同限制的作物耕种,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流转期结束,乙方承担恢复土地耕种所需费用。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依据新的国家法律、政策解除或变更合同。 3、因征地建设需要,本合同解除。 4、因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补充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保证金 合同保证金为1000元人民币/亩,合计 元,乙方签约后挂牌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的0.5%滞纳金。逾期90日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履约保证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无偿归甲方所有。 2、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按约定种植作物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及全部费用,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荒芜土地达六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0.5%滞纳金。逾期90天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当年租金和合同保证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当年租金和合同保证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流转期限届满,乙方无法按约定交还流转土地的,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期限及时向甲方交还土地,并根据其实际占用土地时间及本协议约定的流转价格双倍向甲方支付费用。若交还土地状况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还应当按照本条第2点的约定承担土地恢复功能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土地,乙方自行拆除地上全部附着物和青苗,恢复土地耕种要求。因征地建设需要,合同提前解除的,流转范围内规划道路用地,企业必须无偿交地,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扣除规划道路用地以外的流转用地,甲方对乙方补偿,具体标准如下:按《新站区土地流转限制年限、竞拍起价、耕种作物和解除合同补偿的指导意见》的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土地发包方、区农业主管部门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章): (签章):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三、附件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