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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民族村精品苗木示范展示园经营权流转

【信息时间: 2024-01-16  阅读次数:

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民族村精品苗木示范展示园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民族村精品苗木示范展示园经营权流转

项目编号

2024BTWNJ00052

转让方

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民族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202411619:00始至2024130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11619:002024131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民族村精品苗木示范展示园

5

8.6

0.5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 标的坐落位置: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民族村精品苗木示范展示园经营权流转项目位于贾龙民族村魏庄组,紧邻村主干道樱花大道,交通十分便捷。

2. 转让标的内现有:3000平方的精品苗木展示园栽植各类造型绿植167株(黑松56株、罗汉松10株、榔榆60株、对节白蜡41株)。

成交后,成交人须承继上述合同关系,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甲方的责任义务。

3.成交人参与竞价前,除委托方已明确的不可经营用途外,需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使用标的

房屋经营业态是否可以取得相应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按年支付,每年8底前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2.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付清首期运营费用,第二年转让金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

用途要求

标的用途:运营管理。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运营管理期内,景观苗木出现死亡,管理方负责更换新的等价值相同苗木。

2、运营管理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

3、运营管理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4、成交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转让合问,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流转合同》。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辅助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景观园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一)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来安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 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              

账号1313060029300053123 )。

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登记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项目竞价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5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本公告上传附件)。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联系电话:0550-568116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流转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aee.com/https://ggzy.chuzhou.gov.cn/),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吕万超  ,联系电话:18655088898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朱工 ,联系电话:0550-5681163;(   详细地址: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技术咨询电话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项目编号:”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转让方联系,在转让方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坐落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结构为,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转让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让、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转让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金,除须补交转让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