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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

【信息时间: 2016-10-10  阅读次数:

庐江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

庐政办【201630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庐江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土地资源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现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庐江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辖内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全县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具体措施

(一)贷款管理

贷款对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借款人为我县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

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贷款条件。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必须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产权关系清晰的权属证明材料。

贷款额度。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确定,一般为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价值评估。在县农委的指导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由金融机构自行评估或由金融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

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县农村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产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起生效。

登记解除。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通知或注销证明,由原登记部门解除登记手续。

(二)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2、金融机构调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审查借款人风险,资产及贷款真实用途,评定信用等级。

3、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4、审核借款期限、金额、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在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发放贷款。

8、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及经办机构共同监督资金使用确保融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建立抵押物评估等级机制。试点期间,县农委定期发布庐江县不同地区土地收益数据,为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提供评估参考数据;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进行登记、确认。

(四)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1)设立偿债风险基金。县政府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偿债风险基金。

当债务人出现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情况时,债权银行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保留《庐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书》中标明的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在交易平台上交易。交易所得用于归还债权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按银行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偿债风险基金中支付。

债权银行在贷款逾期3个月后,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经县农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2)转贷过桥资金支持。对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照《庐江县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转贷资金。

3)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池”,允许企业以经营流转权办理抵押登记,并享受“政保贷”、“政银担”、“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支持。

4)支农再贷款支持。县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2016年不低于6000万元额度,2017年不低于10000万元额度,增强其支持“三农”的能力。再贷款实现项目化管理,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5)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经营专业化、规模化,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逐步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

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性保险,开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保险提标,县财政对投保保费给予50%补助,增强抗风险能力。

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以订单和保单为标的的农业融资业务,推进“信贷+保险”金融产品创新,继续实行小额农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至试点期满。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跟踪评估。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按季向省指导小组报送试点进展情况、效果和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作。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责任,按照规定,有序开展各项试点工作。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争取上级指导和政策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面向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义、方法和步骤,使农民群众知晓自己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考核督查。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银行机构开展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建立考核结果与政府性存款及国有企业存款挂钩机制;并将试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和驻庐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五、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二)本方案由县人行会商相关单位附则统一解释。

(三)驻庐各银行机构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点期2年。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8